正义不缺席,申诉我在线 !大家好,我是孙超律师,欢迎关注老孙聊再审。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851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内容繁杂,且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特定类型合同,确实存在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等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补偿内容,但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作出补充决定,对补偿决定遗漏内容进行了部分补充补偿,对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进行了较好补救,故没有撤销的必要,且如果撤销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将要依照程序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不利于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征收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将补偿决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并无不当。
对行为的执行,如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是否正确?《李景智、陈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53号】
建设工程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等无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黄建国及一审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如何认定被告(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并以此确定管辖权孙×才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2021)吉执复1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院再审:未出资股东能否申请解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银、沈某贵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系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针对本案生效判决即二审判决。如上所述,就二审判决中关于利民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而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对于利民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不需要经法院确认即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昆明二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不需要经法院确认即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