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在业主委员会未选聘出新的物业公司之前,原物业公司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向原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王某有与辽阳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因小区未产生业主委员,不具备更换物业公司的必要条件,在其未选出新的物业公司之前,辽阳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王某有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6年到期,王某有于2017年3月交的物业费,即对合同延续已经默认。因此,王某有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综上,王某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驳回王某有的再审申请。
案例文号:(2021)辽民申5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