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典型案例

对行为的执行,如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是否正确?

日期:2023-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为的执行,如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是否正确?

【案件来源】:《李景智、陈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53号】

【裁判文书发布日期】:2022-11-30

【案件争议焦点】

对行为的执行,如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的,法院该如何处理?执行法院认为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复议后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复议。

【广州中院观点】

广州中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中,无论在仲裁还是执行阶段,陈敏均表示同意协助李景智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且对李景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即双方当事人实际并无纠纷。而且,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按照与“联合体”之间的《转让协议》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由此可见,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合体”的交易行为得到各方的认可,且并无争议,无证据证明任一方拒不履行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保障合法权利。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虽然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确认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合体”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各交易主体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符合交易程序性规定,相关资料齐备。但该交易凭证并非涉案房产的物权凭证。故在涉案房产未依交易凭证过户至“联合体”名下之前,涉案房产不属于陈敏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鉴于涉案房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均无纠纷,涉案房产目前尚不属于陈敏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景智请求法院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于法无据。2020年4月23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执866号执行裁定,驳回李景智的执行申请。

【广东省高院观点】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所涉之仲裁裁决是否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并予立案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产1996年6月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为广州市清平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开发商为广东粤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2019年4月1日,复议申请人李景智与被执行人陈敏签订《资产包权益团购合同》,约定李景智委托陈敏团购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房产。2019年2月19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广州市清平街城市信用合作社上级单位)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拍卖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48套房产,包括陈敏在内的“联合体”共同竞得。2019年2月20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合体”共同签订《转让协议》,确认转让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48套房产。综合上述事实可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的涉案房产,系其(其下级单位广州市清平街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广东粤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购的房产。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因此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关于不动产物权的买卖,买房人对卖房人的债权是要求卖房人过户和交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所涉房产,至今并未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依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因此,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通过拍卖处置的不是房产,而是债权,其性质是债权转让。根据本案执行依据,仲裁裁决主文要求“被申请人(陈敏)应为申请人办理涉案房产[广东粤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通过《房地产预售契约》出售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名下的房产]的产权过户和不动产登记、将该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人李景智名下的手续。”从内容上看,义务人是陈敏,权利人是李景智,仲裁裁决确定陈敏履行过户义务。复议申请人李景智提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处置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本案执行依据不是到期债权的执行,而是针对特定标的物的行为履行,需将特定房产过户至李景智名下。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效裁决所确定的涉案房产并未登记在陈敏名下,陈敏并非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其本人是无法履行义务的。同理,因该房产的物权权属处于待定状态,并不明确,法院在陈敏名下也查无该财产。因此,属于“交付的特定标的物不明确或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本案即符合上述规定第(三)项之情形。广州中院执行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裁定结果,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立案受理条件的第(4)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其实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相同。因此,广州中院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广州中院裁定驳回李景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所蕴含的规范精神与价值取向,应予维持。李景智所提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020年6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2020)粤执复669号执行裁定,驳回李景智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中院(2020)粤01执866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李景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前)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李景智系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仲裁裁决内容为陈敏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李景智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和不动产登记、将该房产过户登记至李景智名下的手续,该裁决内容明确具体。陈敏未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将涉案房产办理登记在李景智名下,李景智申请执行,广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广州中院裁定驳回申请,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其次,本案系行为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产目前并未登记在陈敏名下,亦未登记在对办理过户手续表示无异议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无登记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出具执行文书将涉案房产从案外第三人名下过户至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景智名下。若被执行人陈敏未能按期履行,应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等责任。执行法院也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陈敏履行义务。若因客观原因,本案确无可能执行到位,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另诉等方式解决纠纷。广东高院复议裁定以涉案房产权属不明确为由认定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并据此维持广州中院驳回李景智执行申请的裁定,存有不当。

综上,申诉人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广州中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广东高院维持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7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669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执866号执行裁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