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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国资委奖励股权的行为,以及决定收回原奖励的行为,均属于国资委履行企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并非基于民事合同所作出的民事行为

日期:2023-12-25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资委奖励股权的行为,以及决定收回原奖励的行为,均属于国资委履行企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并非基于民事合同所作出的民事行为

廖礼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2019 )最高法民申 834 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礼村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是判令江西省国资委、中江公司共同向廖礼村支付股权转让款 24192121.36 元,其起诉的依据是案涉《股权激励合同》和《协议书》。根据《股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江西省国资委系根据江西省政府《关于江西江中制药(集团)公司改制总体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其所持有的江中集团的股权为标的,对包括廖礼村在内的江中集团管理层采取股权奖励和出售股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而廖礼村与江西省国资委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江西省国资委根据《关于调整江中集团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式的通知》精神,决定收回原奖励给廖礼村的中江集团股权,廖礼村对此表示支持和同意。据此,江中集团系由江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国有企业,江西省国资委与廖礼村签订案涉《股权激励合同》,是基于江西省国资委履行对其监管的企业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依据经营业绩和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奖惩的职责行为。廖礼村作为时任江中集团管理层,江西省国资委有权对其进行任免、考核、奖惩。上述江西省国资委奖励给廖礼村中江集团股权的行为,以及决定收回原奖励给廖礼村的股权的行为,均属于江西省国资委履行企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并非基于民事合同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范围,廖礼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审理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故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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