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视为放弃诉权再审申请人宣晓明诉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苏02行初132号行政裁定,对宣晓明的起诉不予立案。
鉴定机构经鉴定难以认定争议车辆系生产环节还是使用环节所致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再审申请人刘建明因与被申请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中国公司)、宁夏金润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宝公司)、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国宝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以原告未主张的另一违约事由判令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金责任,构成超诉请裁判再审申请人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恒诚公司)施工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860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贝莱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丰伟、张锦木,恒诚公司诉讼代理人韩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案例1“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案例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工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案例5“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
法院向被羁押的当事人成功送达传票后其未到庭应诉时法院能否缺席审理?《蛟河春生石材有限公司、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297号】
当事人回避法院送达,判决生效后无权申请再审当事人一直回避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一审、二审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审理法院未回复当事人延期开庭申请的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再审申请人俊申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再审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集化工公司)、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4)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