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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23-08-08 点击:30次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应予支持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148号判决(2019年2月18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37号判决(2019年6月12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2020年3月31日)

  • 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
    日期:2023-08-07 点击:23次

    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再审申请人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隆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辽、一审被告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三建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建设公司)、鹿春野、辽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错规则的十个重大改变
    日期:2023-08-07 点击:30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错规则的十个重大改变《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第26条规定:“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该条实质废除了施行近2年的《四级审级改革办法》。该办法颁布后,当事人不服高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 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能否按缺席审判
    日期:2023-08-05 点击:19次

    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能否按缺席审判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乃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最高法院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例
    日期:2023-08-04 点击:268次

    最高法院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例再审申请人A公司认为,《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原则上不合规,但有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表明,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A公司与方某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一、二审法院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错误。

  • 如何理解无效合同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别
    日期:2023-08-03 点击:20次

    如何理解无效合同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别再审申请人海南东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信捷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报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东方风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8-02 点击:19次

    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 公司同意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是否可认定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日期:2023-08-01 点击:13次

    公司同意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是否可认定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付款义务?虽然国某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以公司财产担保贷款并支付”,冯某国、冯某志、冯某龙、曾某在再审时也有类似表示,但在一审和二审时均无相应的陈述,且始终认为国某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审判令国某公司承担责任,显然与合同不符。国某公司自愿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并支付了9000万元,也不足以推定其应当与受让股东一道对股权转让承担付款义务。

  •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日期:2023-07-31 点击:21次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 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3-07-30 点击:25次

    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当前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这些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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