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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东,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09-09 点击:26次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东,可否排除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后履行即可取得相应股权。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并非法律规定的工商登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仅发生对抗交易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非股权取得的法定要件。股权受让方是否实际取得股权,应当以公司是否修改章程或将受让方登记于股东名册,股权受让方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为判断依据。

  • 当事人两次起诉所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日期:2023-09-08 点击:35次

    当事人两次起诉所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再审申请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文资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乐清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鲁71民初16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最高院裁判观点:到被告注册地送达而接待人员拒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
    日期:2023-09-07 点击:22次

    最高院裁判观点:到被告注册地送达而接待人员拒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城郊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法院可否仅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不予采信
    日期:2023-09-07 点击:27次

    法院可否仅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梁翰辉因与被申请人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8)闽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3-09-07 点击:8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要全面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要把学习活动作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深入研究、深化实践,并加强培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全面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历史使命和法律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3-09-07 点击:6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立案信访是人民法院与群众打交道最多的环节,是直接面向群众、联系群众的窗口。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各级法院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坚决防止老百姓“求告无门”。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情况,调整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将更多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9-07 点击:5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9-06 点击:3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9-06 点击:23次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某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 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
    日期:2023-09-05 点击:34次

    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乃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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