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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日期:2023-11-26 点击:56次

    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购买商品房属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由于房地产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当合同被解除后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业主有权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

  •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3-11-25 点击:153次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国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电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房产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4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 当事人提出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请求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3-11-22 点击:98次

    当事人提出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请求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所以当事人关于案件审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依据当事人申请整体回避的,也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 再审案件立案后,再审申请人变更再审请求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院不予审理
    日期:2023-11-22 点击:59次

    再审案件立案后,再审申请人变更再审请求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院不予审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3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受理。在再审审理中其提出变更再审请求,但已超过“六个月”的,法院应仍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也不予审查。

  • 申请执行时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而中断
    日期:2023-11-21 点击:20次

    申请执行时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诉人四川省宜宾红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番公司)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6)川执复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如何理解《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日期:2023-11-21 点击:45次

    如何理解《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再审申请人刘飞虎、李双霞因与被申请人张伟、一审被告王茂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6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飞虎、李双霞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伟,被申请人张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军、任永贵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王茂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居间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和实际受益人,即便不是合同相对方,也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
    日期:2023-11-17 点击:110次

    居间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和实际受益人,即便不是合同相对方,也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徐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海逸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逸公司)及一审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荣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人民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长期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专业判断和行政惯例
    日期:2023-11-16 点击:46次

    人民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长期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专业判断和行政惯例再审申请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因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税稽一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耿宝建、李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德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凤翔、张瑞茵,被申请人广州税稽一局负责人陈小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张学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到被告注册地送达而接待人员拒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
    日期:2023-11-15 点击:25次

    到被告注册地送达而接待人员拒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原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被告主张该接待人员系物业的公共保安,不负责接收邮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卷宗中无向被告公告送达前曾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的记录,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予再审
    日期:2023-11-13 点击:40次

    卷宗中无向被告公告送达前曾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的记录,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予再审当事人的再审理由符合《民诉法》第207条第10项关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规定情形,应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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