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以原告未主张的另一违约事由判令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金责任,构成超诉请裁判再审申请人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恒诚公司)施工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860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贝莱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丰伟、张锦木,恒诚公司诉讼代理人韩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案例1“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案例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工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案例5“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
关于行政审判需要注意的12个法律问题“有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并非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应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资格要件要求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提交的起诉材料需显示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在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时需要考量权益的可保护性、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等因素。
法院向被羁押的当事人成功送达传票后其未到庭应诉时法院能否缺席审理?《蛟河春生石材有限公司、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297号】
当事人回避法院送达,判决生效后无权申请再审当事人一直回避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一审、二审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在省级层面,法院院长、检察长级别与当地政府的副职领导级别相同,因此省高院院长是副部级的。常务副院长兼党组副书记是正厅级的。一般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审委会委员是副厅级的。但是少数资深的副院长或特殊情况下(比如,调入本院正厅级的副院长准备接替即将退休或离任的常务副院长)也可为正厅级的。
审理法院未回复当事人延期开庭申请的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再审申请人俊申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再审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集化工公司)、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4)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