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对经过复议的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否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日期:2023-09-17 点击:28次

    对经过复议的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否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复议机关维持做共同被告制度的引入,此处的提起诉讼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另一类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单独被告;但是在十五日的起诉期限适用范围上,从历史和文意解释等方法来看,仍然是以十五日的特殊规定取代了关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亦即经过复议的案件,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并无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六个月一般期限的情形。

  • 息诉罢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息诉罢访协议与信访处理事项有哪些区别?
    日期:2023-09-17 点击:17次

    息诉罢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息诉罢访协议与信访处理事项有哪些区别?再审申请人姜万臣因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庆市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拆除房屋行为已被在先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权利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日期:2023-09-16 点击:17次

    拆除房屋行为已被在先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权利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人魏德山、闫绍秀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薛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74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日期:2023-09-16 点击:16次

    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再审申请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雅建筑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及一审第三人商丘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置业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最高人民法院来信邮寄材料须知
    日期:2023-09-14 点击:130次

    最高人民法院来信邮寄材料须知再审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所有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
    日期:2023-09-14 点击:327次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办理。

  •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章交于他人管制的行为,应视为其已赋予持有人对外使用公章的权利
    日期:2023-09-14 点击:16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章交于他人管制的行为,应视为其已赋予持有人对外使用公章的权利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一个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交由他人保管和控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都应当明知其已经赋予持有人对外使用公章及名章,以及以其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力,其亦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 再审请求应以申请再审时为准,再审中变更的请求不予审理
    日期:2023-09-13 点击:22次

    再审请求应以申请再审时为准,再审中变更的请求不予审理,作为再审审理案件,富盈酒店在再审审理中再行变更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时仍应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截图等质保金相关证据材料,亦不予审查。

  •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9-13 点击:17次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再审申请人要中秋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贸易公司)、一审被告明昌菊、一审第三人西宁品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品华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母公司统管子公司人财物,不构成人格混同
    日期:2023-09-12 点击:15次

    母公司统管子公司人财物,不构成人格混同,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看三个方面:人员、业务和财产,其中财产混同是认定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所在。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向其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