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豫高法(2018)2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定分止争功能,确保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后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原告或被告方为十人以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系同种类的系列案件,其中十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视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第三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受理;对于其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等相关手续、调齐原审巻宗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已经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在十日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除再审申请人同意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外,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原生效判決、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质疑要求判后答疑的,原审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应当在一个月内约见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答疑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因判后答疑工作不及时,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原审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要求顺延相应期限,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准许。
第七条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五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又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接待,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启动再审程序。
第九条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