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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司法审判方式守护雪域高原万水千山、生灵草木

建设生态文明是千年大计,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党的二十大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青藏高原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战略任务,对新时代新西藏建设更高水平生态文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进行了科学部署。人民法院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全区法院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担当,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司法作为,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两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全区法院进一步锚定“四件大事”服务保障“四个创建”的实施意见》,依法服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力护航高原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有效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美丽西藏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发力。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我们共同的梦想和事业,需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区高法院选编8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供各族干部群众学习,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在全社会涵养珍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文明意识,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一、罗某非法采矿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末至2020年期间,罗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河道采挖砂石对外出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采属于国家所有的砂石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典型意义】

河道砂石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保持水生态、水环境稳定良好的重要物质要素。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长期在河道采砂,破坏河道和生态环境,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通过本案审理,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砂者予以刑事惩罚,有效回应群众对生态环境权益关切,告诫全社会,绿水青山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不是个别人谋取私利的“金山银山”。

二、桑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左右,被告人桑某在某县开设砖厂,并通过砌筑砖墙和网围栏圈占等方式,逐步将该砖厂北侧的土地占用。之后,被告人桑某对所占用土地进行平整,并在该土地上修建仓库等,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使该土地上原有的灌木林等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经鉴定,涉案土地系国有灌木林地,属农用地,面积为2.47公顷,折合37余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灌木林地37余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桑某已积极退出涉案土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系山水林田湖草沙冰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农地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本案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向全社会宣示,耕地保护红线不可触碰。

三、扎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扎某将其两辆自卸货车出借予温某(另案处理),并协助由温某装运国家I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原木23根,收取温某运输费1.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扎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7万元,扣押在案的红豆杉原木23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红豆杉是世界上濒临灭绝的珍稀植物,生长缓慢,再生能力差,药用价值高,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近年来,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我区红豆杉群落的保护带来较大不利影响。通过本案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伐红豆杉行为,有效保护我区国家重要野生植物资源,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警示作用。

四、布某、觉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布某、觉某按照之前与一邻国商人协商约定的时间地点,驾驶一辆皮卡车前往中国与邻国边境,将邻国商人运来的121根、共计1515.4千克檀香紫檀装车,在准备返回时,被某县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檀香紫檀系国家监管木材,价值9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与境外人员合谋,逃避海关监管,将珍稀植物制品运至我国境内,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查扣的檀香紫檀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我国是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倡导者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长期以来,始终积极履行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缔约国责任。本案是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合谋,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制品从境外运输到境内的走私案件,虽对我国珍稀植物资源未造成侵害,但根据我国刑法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人民法院对该走私行为予以打击,积极履行全链条打击破坏珍贵野生动植物资源国际义务,树立和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良好形象。

五、昂某、白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昂某、白某为各自建房所需,共同前往某市山上盗伐林木长达五天,砍伐川西云杉216株,总蓄积356.53立方米,对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昂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特别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人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承担修复责任,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85万元,补种十倍被砍伐树木即2160株,承担管护苗木责任至树木成活率达80%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森林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较大经济价值,更具有特殊生态价值,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西藏良好生态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方针,判处二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令二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指定区域进行补植复绿。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实践,既补植了树木,修复了生态环境,又植入法治文化,宣传爱护森林、保护生态的文明观念。

六、旦某等四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旦某、扎某甲、扎某乙、嘎某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某县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采伐桦木141棵,林木蓄积2.1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旦某、扎某甲、扎某乙、嘎某四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非法采伐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林木,侵害国家公益林所有权,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在三年内共同承担补植树木28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非法采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区较为多发,保护森林资源和保持良好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加强老百姓法治教育,提高保护生态法治意识。本案系我区法院受理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区首例无证采伐国家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扩大审判法治宣传效果,人民法院邀请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护林员代表共40余人旁听。通过来自基层、来自各行各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护林员、人民陪审员宣传,在教育引导老百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必将产生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良好效果。

七、格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格某因非法捕猎一只马麝,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格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生态资源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格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在审理中,法院了解到被告格某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经法院积极调解,检察机关与格某达成如下协议:1.格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履行期限为16个月。上述协议履行过程受某市人民检察院及林草部门监督。2.格某在当地报纸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针对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实际,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人以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费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补偿。本案系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一裁判方式,既符合“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又能确保裁判执行,让保护环境、恢复生态有更多途径选择,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八、某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20日,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开采某铬铁矿过程中共造成矿区14亩土地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2017年9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发出修复生态环境检察建议书,但县自然资源局未积极履职,在两年时间内矿区地质环境仍然未获得恢复治理。为促使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虽然下发相关文件,要求某矿业公司立即开展环境恢复工作,履行了一定监管职责,但效果不明显。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未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案件起诉前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依然没有开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检察机关诉请应予支持。判决:一、确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典型意义】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及时责令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案涉矿业公司采矿期间造成矿区环境破坏,面积达14亩,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该县自然资源局对矿业公司保护生态环境存在监管缺失,发生生态环境破坏后,怠于履行督促矿业公司生态修复恢复职责。本案系我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效力,对督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意识,及时履行管理职责,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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