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辽高法【2016】89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省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下发施行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经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经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四)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对于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因当事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于上述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二、删除第八条。
此外,根据本通知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修改后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规范全省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照《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原审人民法院应做好释明和调解工作。经释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其他案件由省法院审查。
由省法院审查的案件原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报送省法院。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一)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
五、当事人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二)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其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经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经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四)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对于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因当事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于上述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到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八、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仍适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一)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三)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本规定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院2013年下发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范全省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辽高法(201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