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暂行办法
(津高法[2014]176号)
为规范本市法院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应予再审的检察建议。
第二条 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受理:
(一)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三)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民事案件还应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人民法院逾期未对民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提交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和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四)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再审检察建议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案庭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
审查工作应在七日之内完成。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法律和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庭编立“检监”字案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由立案庭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向当事人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听取原审判庭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再审。裁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并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决定不予再审的,应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可以由原审查检察建议的合议庭继续审理,也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再审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因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三日前,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结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必要时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检察建议案件时,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的具体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样式1
天津市× × ×人民法院关于× ××与× ××……(案由)案再审检察建议回复函
(本院函复不予受理用)
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
×××与×××……(案由)一案,我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字第× × × ×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院于× × × ×年× ×月× ×日以[××× ×]× × × ×字第× × × ×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检察建议……(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第××条的规定(或其他理由),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函复。
× × × ×年× ×月× ×日
(院印)
样式2
天津市× × ×人民法院关于× × ×与× × ×……(案由)案再审检察建议回复函
(本院函复不予再审用)
[× × × ×]津× × × ×字第× × × ×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与×××……(案由)一案,我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字第× × × ×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院于× × × ×年× ×月× ×日以[××× × ] × × × ×字第× × × ×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我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已审查终结。现将审查情况回复如下:
……(简要写明历次审理的基本过程和裁判结果,无须过于详细地抄录其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
关于你院提出的……问题,经审查,我院认为……
特此函复。
× × ×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