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诉讼应交纳哪些费用?
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等费用。包括:(1)申请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3其他诉讼费用。财产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交纳下列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此项包括非财产案件)、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3)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海事海商案件的申请扣押船舶,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费用;(5)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所收取的差旅费用;(6)当事人依法复制有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到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格或者金额,按下列比例交纳:
A、 不满1千元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 超过1千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C、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D、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E、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F、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G、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A、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B、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C、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三、申请执行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百元。
四、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哪些费用?执行和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依照什么标准收取?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指: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收取标准是:
1、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2、勘验、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误工费等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3、仓储、保管费、运输费、复印费等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
五、再审案件是否要收取诉讼费?
1、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并经法院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
2、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经法院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
3、其他按申请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六、多个诉讼请求、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诉讼费如何收取?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七、诉讼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八、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情形下,预交的受理费如何处理?
1、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原来已预交上诉费的一方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来没有上诉的提出上诉的,要交纳上诉费。
2、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3、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九、上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上诉案件按上诉请求的标的额收取上诉费。
十、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除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上诉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等,均应依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否则,将按自动撤诉或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十一、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能否退回?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十二、对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是否不应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十三、案件受理费最后应由哪一方负担?谁打官司就应由谁来承担诉讼费吗?
1、谁打官司就应由谁预交诉讼费,但并不一定就要最后负担诉讼费。诉讼费的负担要根据谁胜诉谁败诉来确定。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有法院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二审改判的,除应当确定当事人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变更一审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二审维持的,上诉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的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有法院决定。
十四、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最后由谁负担?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十五、当事人是否可以减缓免交诉讼费?应符合什么条件?依照何种程序?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是否缓减免由法院审查决定。
2、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3、如果接受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一方败诉,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法院仍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如果胜诉,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承担诉讼费的,如果接受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一方确有困难交纳其应交部分的,法院仍应当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
4、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十六、收取诉讼费的法律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