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既要真实反映意愿,也要依法、有据。任意扩大损失和请求范围,表述不清或者不依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可能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支付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举证困难、诉讼拖延等风险。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受理的后果。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定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后果。
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除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申请财产保全及上诉等,均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否则要承担按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风险。
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在诉前、诉讼中有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可能导致财产转移、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证据灭失或者今后取证困难;但同时,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又可能导致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举证不能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或未能及时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主张不成立的后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仅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申请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三种情形下,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在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的情况下,申请调查的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者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举证超过时限的风险。证据应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交,否则可能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保全证据都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否则将分别承担不予调查、不予保全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限因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要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损失。
七、举证不合证据规范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若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八、超过上诉、申请再审期间的风险。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再审申请权。
九、执行程序中的风险。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相应申请费用,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将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遵守诉讼秩序的风险。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被处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