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立案、诉讼服务工作作风,提升履职水平和工作效能,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形成“立即办、马上办、办得快、办得好”的良好工作氛围,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马上办制度是指当事人到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立案、事项申请、咨询查询、材料收转等诉讼事项,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实现马上就办、当场办结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分解细化马上办、当场办诉讼事项,建立项目清单,能马上就办的马上就办,能当场办结的一律当场办结,当场无法解决的,做好释明工作,告知理由及办理期限,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诉讼材料齐全的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国家赔偿、执行等案件,应通过线上、线下当即接收诉讼材料,并当场立案。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等申请事项,且诉讼材料齐全的,应当即受理,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五条 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民事再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等案件,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转交等跨域服务的,应当即协助办理跨域立案,提供材料收转等跨域诉讼服务。
第六条 当事人查询案件相关信息的,在查验身份、核实与所查案件相关后,应当即帮助查询立案情况、承办法官等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信息,也可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或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查询。
第七条 办事群众咨询诉讼程序性问题的,应当即进行解答,无法当即答复的,1个工作日内查实后予以解答;当事人咨询相关案件实体问题的,在查验身份、核实与所查案件相关后,应当即联络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予以解答。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应当即核对、出具材料收取清单,1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领取,并办毕移交手续,或可引导当事人通过云柜等文件智能收转设备传递文件。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联系法官的,应当即联系承办法官或庭室接待。无法当即联系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就生效裁判提出疑问、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即通知承办法官或庭室进行答疑释惑。无法当即通知或承办法官无法当场判后答疑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无法马上就办、当场办结的诉讼事项,应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压缩法定期限30%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 建立公开承诺制度。通过本院公众号、官网等途径对外公开“马上办”工作制度、诉讼事项名称、承诺办结时限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巡查和效能检查制度。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庭室领导经常性开展督导巡查和效能检查,发现“慵懒散拖慢”等问题的,加大整治力度,当即提出整改要求。被整改岗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马上办”制度考评机制。将“马上办”工作情况纳入干警个人绩效考评。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强烈的立案诉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以及经巡查、抽查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慵懒散慢拖”等问题,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取消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酌情评定考核等级。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