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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04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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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发生在四川崇州一小区的恶犬伤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案发当天8时许,被害女童与其母亲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遇到的一只黑色罗威纳犬扑倒并撕咬。8时30分,被害母女二人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案发第二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但宠物伤人的新闻也层出不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实务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10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择案件类型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案由,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8881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14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174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5456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 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2)粤0118民初14124号、(2021)粤03民终15189号、(2021)内民申1656号、(2021)陕08民终3555号、(2023)闽0181民初2578号。

基本理论

一、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构成要件

(一)存在动物加害行为。这一要件是指客观上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便应当按照饲养动物侵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即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类型。

(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构成损害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为: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

(一)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致使其伤害他人时,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有明知饲养的动物极具危险性的情况下仍未充分履行看管义务,或案涉动物有多次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后果严重情形时,该动物饲养人或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侵权人的责任

若被侵权人受到他人饲养的动物损害时,若饲养人能够证明该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若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时,说明该公共场所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妥当的管理义务,因此被侵权人也可将其列为民事侵权被告,由该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与喂养的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的饲养人,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对其喂养的流浪动物咬伤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周某某、魏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粤0118民初1412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虽陈述咬伤原告的狗系流浪狗,非由其饲养,但是被告长期在固定的地点向该狗喂食,此狗亦长期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内栖息,被告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被告已经对该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要点二:

流浪动物进入公共小区后,可以推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该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因此当发生流浪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形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件:谢某某、深圳市鸿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都物业服务中心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民终151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致谢某某损害的系一只野猫,无法查清原饲养人,但尚都物业中心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进入小区的遗弃、逃逸动物负有管理职责,可以认定其是小区范围内遗弃、逃逸动物的管理人,故谢某某要求尚都物业中心承担其在小区内被野猫咬伤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尚都物业中心主张其非管理人,依据不充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尚都物业中心主张其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

关于谢某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问题,所谓“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违反一般人应有的起码注意义务,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谢某某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野猫与自己的狗之间的争斗,导致自己被野猫咬伤,其对于自己的受伤确实存在过失,但该过失不属于违反一般人应有的起码注意义务,难谓构成“重大过失”。

实务要点三:

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即使第三人未与饲养动物直接接触,但因此受到惊吓后避让致使第三人发生损害的,饲养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朱某某、何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内民申16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为法律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系针对违反动物管理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情形的特殊规定,结合其立法目的分析,饲养动物行为本身已经对他人开启了风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同时又违反动物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危险进一步增加,此种情形下应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苛以更重责任以达到侵权责任法惩罚、教育和预防的目的。本案中,根据事发当地《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朱某某饲养的狗系大型犬,其在本次事故中无人看管、未束犬链,违反上述动物管理规定,且因违反该动物管理规定导致朱某某饲养的狗不受约束,朝何某某吠叫,何某某虽未受到该狗的直接伤害,但其作为一名年逾八十的老人,在遭遇该种情况的时候因惊吓而后退,是正常反应的范围,何某某在后退时因碰撞到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而摔倒受伤,原审法院认定该损害结果与朱某某饲养的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朱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要点四: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在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无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案件:梁某某、高某某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陕08民终355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梁某某上诉状内容,一审判决认定梁某某系咬伤齐某某的烈性犬的饲养人并无不当。咬伤齐某某的烈性犬饲养在高某某饭馆附近,狗食系高某某饭馆的剩汤剩饭,该事实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波罗派出所报警记录记载内容“狗主人名叫高某某,现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咬伤齐某某的狗,由高某某、梁某某共同饲养,高某某、梁某某有关一审判决把梁某某、高某某认定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动物所有人,当然,动物所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系同一人时,动物所有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梁某某主张狗主人系徐某某,但本案狗咬人发生在高某某、梁某某饲养狗的期间,故不管狗主人是否为徐某某,本案侵权责任均应由高某某、梁某某承担。

实务要点五: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应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江某某、福建永鸿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闽0181民初257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江某某在永鸿动物公司经营的动物园游玩并喂食金钱豹时右手食指被金钱豹咬伤,对此事实有江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住院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予确认。依据永鸿动物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其为案涉动物园经营管理者,其饲养管理经营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动物园即永鸿动物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永鸿动物公司作为专业性的动物园经营管理者,其应该尽到的管理职责要高于一般民众,对于案涉圈养的金钱豹,其管理职责在于避免这种动物和参观者肢体的接触。从玻璃墙高度和铁丝网孔洞的大小判断,正常身高的人伸手即可触碰到该潜在风险源,该事实是损害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故该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动物园管理人员并未在场进行监管和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因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些过错与江某某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永鸿动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略案涉园区的玻璃墙上张贴有“请勿拍打玻璃文明观赏爱护动物健康请勿随意投喂”“注意!动物凶猛请勿将手指伸入孔洞网”内容的警示标识,以致在喂食金钱豹时受伤,其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观事件的起因、经过等情节,可以认定永鸿动物公司和江某某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江某某因本案事件造成其合理损失应由永鸿动物公司与江某某分别按60%、40%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为宜。

· 小结 ·

饲养动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各类不文明养宠行为不仅有违公德,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并因此承担巨额赔偿。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审理,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与喂养的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的饲养人,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对其喂养的流浪动物咬伤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流浪动物进入公共小区后,可以推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该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因此当发生流浪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形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是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即使第三人未与饲养动物直接接触,但因此受到惊吓后避让致使第三人发生损害的,饲养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在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无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五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应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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