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裁判文书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第208条规定,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值得关注的是,下述几种特殊情形究竟能否申请再审?
(一)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问题,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较大分歧。其中,2017年8月2日最高法院向山东高院作出的《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中指出: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然而,2018年3月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部分,对于“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形成一、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所持意见为: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再审判决”······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民一庭对此予以明确: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仅针对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得申请再审,对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对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民诉法解释》第382条)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80条)
(四)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最高法院司法裁判(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案2)观点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81条)
二、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一)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1.原告、被告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有独三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有权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9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81条)
3.无独三在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法院司法裁判(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案3)观点认为,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9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81、82条)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权利义务承继者”仅限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不包括生效判决、调解书债权转让情况下的债权受让人。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75条,(法释[20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三)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1.案外人申请再审区别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区分处理:如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损害自己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可申请再审;如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仅仅是对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或者认为执行行为对自己的权利有所影响,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案外人申请再审区别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需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如案件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仍可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9条第三款、234条,《民诉法解释》第301条、303条、423条)
三、哪些事由可以申请再审(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新的证据包括“新发现、新取得、新形成、未质证”四类。
(2)新证据应达到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标准。
“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3)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举证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一项,《民诉法解释》第335条、387条、388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民诉监督规则》)第76条)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2)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3)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4)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二项,《民诉法解释》第335条,《民诉监督规则》第77条)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主要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三项,《民诉法解释》第335条,《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第一次审查会议纪要》)第22条)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四项,《民诉法解释》第335条、389条,《第一次审查会议纪要》第22条、23条)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9条)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六项,《民诉法解释》第390条,《民诉监督规则》第78条)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2)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3)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4)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5)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七项,《民诉监督规则》第79条,《第一次审查会议纪要》第25条、26条)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八项)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九项,《民诉法解释》第391条,《民诉监督规则》第80条)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十项)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十一项,《民诉法解释》第392条,《第一次审查会议纪要》第27条、28条)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律文书”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十二项,《民诉法解释》第393条)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7条第十三项,《民诉法解释》第394条)
(二)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2项事由。
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8条)
四、什么期限内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1.一般情况下,六个月的起算点自判决、裁定生效开始起算。存在下述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开始起算: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12条)
2.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27条)
五、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6条规定确立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的再审管辖制度。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2021]242号)《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部分“改革再审程序”第11至16条,对再审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形向相应法院申请再审,具体而言:
1.对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
一般应向向原审高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1)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2)原判决、裁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对高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
应当向高院申请再审。
3.对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一般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下述两类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这里人数众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6条、《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1条)
六、再审是否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情况下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以存在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
七、再审是否中止执行再审程序包含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审查再审事由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6条、2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