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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应当如何书写
    日期:2023-05-21 点击:155次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应当如何书写检察监督系以书面审查为主,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从五十七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环节,但因法律规定是“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所以不是每个案子都必须进行听证。同时在实践中,检察院组织听证的案件比例也不高,监督申请书可能是申请人唯一表达观点的机会,所以《监督申请书》是申请人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 民事监督申请书
    日期:2023-05-16 点击:272次

    民事监督申请书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22 年5 月12 日作出的XX 号民事判决和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 号民事判决,于2022 年6 月23 日向XX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8 月31 日,XX高级人民法院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禹细梅的再审请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贵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05-09 点击:110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的规定

  •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律适用
    日期:2023-05-09 点击:50次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律适用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本条第2款确定了抗诉机关原则上“上提一级”,即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外,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

  •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选择适用
    日期:2023-05-09 点击:89次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选择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并非抗诉的前置程序。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为作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而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为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日期:2023-05-09 点击:193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享有监督权,因此,“审判人员”不仅包括依法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也包括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书记员。

  • 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适用调查核实权的情形
    日期:2023-05-06 点击:107次

    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适用调查核实权的情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程序中调查核实的事实一般是影响是否提岀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事实。

  • 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具体措施
    日期:2023-05-06 点击:108次

    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具体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岀抗诉的法律效果及确定再审法院的规定
    日期:2023-05-05 点击:139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岀抗诉的法律效果及确定再审法院的规定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原则上为接受抗诉的法院。而除对最高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均为作出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一般为作出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但对于涉及《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至第5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查
    日期:2023-05-05 点击:47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查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但不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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