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抗诉权问题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申请民事抗诉,检察受理要点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情形,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等,或是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对于人民法院以存在“合理怀疑”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没有证据证实的,应当提出抗诉。同时,对于确有必要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对人民法院认为存在的“合理怀疑”作出解释,以准确排除“合理怀疑”,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收集、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漏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人民检察院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反向审视,通过办理抗诉案件,发现和改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的案件并案审理,数罪并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强化监督,充分运用自行侦查与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侦检监衔接,深挖漏罪漏犯,推进诉源治理,把监督办案持续做深做实。
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着力提高审查起诉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于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司法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检察人员要注重从鉴定主体的合规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及分析论证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化审查。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为确保抗诉效果,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强证据,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通过接续抗诉,持续监督,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具体情况如何?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