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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欠缺借款合同,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日期:2023-02-18 点击:39次

    检察机关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经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未提起上诉,再审判决现已生效。

  • 浅谈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检察监督
    日期:2023-02-09 点击:61次

    浅谈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检察监督近年来,虚假民事调解已成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地带,而涉法拍房虚假调解案件更是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虚假调解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检察监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需要,更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 强化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精准监督
    日期:2023-02-09 点击:78次

    强化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精准监督加强审判监督。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监督案件中,应当重点监督以下程序性问题:一是违法收费和违规担保问题。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监督纠正违法收取诉讼费用或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问题。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日期:2023-02-08 点击:55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79次

    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时,对于法院自身纠错不到位的,可依法跟进监督,帮助、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纠正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执行员未严格执行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以及协助执行文书,在取得2196520元拍卖款后将执行款1696520元发放给江某勇,仅留存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伟造成损失,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 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7次

    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再次制发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跟进监督。网络司法拍卖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的规定,并不以认定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只要满足“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并且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即可。

  •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6次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依职权监督,如查实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法院未予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适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依法纠正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向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专业管理机构和村委会等单位调查取证,查实了案涉73亩生态公益林的性质、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厘清了生态公益林买卖和采伐的法律适用问题。

  •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9次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如何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认识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检察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院未予纠正的错误判决,持续跟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

  •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39次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初次监督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依法跟进监督,及时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范某传利用之前挂靠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的便利条件,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债务转嫁为第三方公司债务,并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固化虚假债权,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56次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此案属重刑抗诉为轻刑,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非法行医犯罪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形。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以针灸术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因哮喘、冠心病、抢救不及时等原因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时发的行为与被害人陈贞霖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至30%。这种情形下,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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