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依职权监督,如查实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法院未予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适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依法纠正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向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专业管理机构和村委会等单位调查取证,查实了案涉73亩生态公益林的性质、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厘清了生态公益林买卖和采伐的法律适用问题。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如何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认识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检察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院未予纠正的错误判决,持续跟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初次监督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依法跟进监督,及时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范某传利用之前挂靠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的便利条件,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债务转嫁为第三方公司债务,并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固化虚假债权,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此案属重刑抗诉为轻刑,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非法行医犯罪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形。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以针灸术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因哮喘、冠心病、抢救不及时等原因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时发的行为与被害人陈贞霖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至30%。这种情形下,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谢钱山强奸抗诉案此案属审查证据认真细致,在抗诉阶段补充到关键证据的案件。强奸未遂还是强奸既遂,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唯有证据能够评判。九江市检察院从客观性证据的合法性和来源入手,查清了关键证据的数量和提取时间顺序,证实了强奸既遂的事实,谢钱山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惩处。审查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不枉不纵,此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官的办案功底——查找证据中很好地运用了经验法则,证明犯罪中很好地运用了逻辑法则,值得借鉴。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办理的邱守英(女)故意杀人抗诉案办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时,应当具体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程度、从轻处罚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等因素。此案的办理,很好地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保证了死刑政策的准确适用。
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刘勇抢夺抗诉案此案属于澄清抢夺罪既遂、未遂界限,纠正二审判决错误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案件。原审被告人刘勇当街抢夺钱包,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二审法院以财物始终处于被害人及抓捕者的“目击控制”为由,认定为未遂。上海市检察院归纳了二审法院的逻辑谬误,即“如果因事后追捕且人赃俱获而否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无疑是要求被害人只有放弃追捕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并使其得到严惩,显然不符合司法逻辑”,案件抗诉后纠正了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明晰了一类案件的界定标准。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办理的严兴辉非法储存爆炸物抗诉案此案属于纠正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十年有期徒刑抗诉到缓刑的案件。一审法院以严兴辉将开矿剩余的爆炸物存放在居民区属“情节严重”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甘肃省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是否属于居民区,不能拘泥法律条文,须满足人员相对集中的特点。两级检察机关对爆炸物存放点周围居民居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住户分散,紧邻的一家出走十年之久,是处空院落,提出不应认定为居民区的抗诉意见,获二审改判缓刑,纠正了一审判决适用“情节严重”的错误。此案的办理,对于澄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居民区”的认识有帮助,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攀枝花市检察院办理的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单位和刘勇兵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抗诉案此案属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原审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引起水土流失,当地农民多次到当地党委政府要求解决,案件影响较大。该案抗诉后无罪改判为有罪,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江苏省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抗诉案此案属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后省高法改判纠正区法院、中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案件,抗诉期间补充了证据,类案指导效果好。一是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补充了关键证据,纠正了区、市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运输毒品罪;二是在江苏省范围内明确了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把握的原则,使当地的一批类似案件得到处理,类案指导效果好;三是此案办理于2013年,所明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分原则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可,体现了办案单位的前瞻性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