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未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直接作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民诉法第207条)第6项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之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出借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以结算工程款再审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城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1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求已经得到满足或生效裁判没有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谢某1因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宁市人社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青海省人社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终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善意、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再审申请人李存盛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瑞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圣源公司)、奚向军、张磊、原审被告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居间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居间人不得据此主张居间费再审申请人林民革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厦门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协议约定经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未实际付款,协议依然可以生效再审申请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医疗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公司)、刘伟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赵某1、某药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执行异议之诉实质上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权益与申请执行人在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项下请求权的优先效力纠纷。本案中,再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案外人不能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错误裁判,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实现,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经济创新动力,促进民营企业长远稳健发展。
王某某、张某某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案再审判决认定王某某与张某1合谋挪用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依法改判,体现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有利于企业家消除顾虑,干事创业,安心经营,有利于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房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再审改判无罪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对于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作出的经济行为,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本案中,房某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应以犯罪论处。再审改判房某某无罪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审判原则。
贷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还贷?临沭农商银行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胡尊跃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