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答疑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法院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工作:(一)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要求原审法院判后答疑。(二)当事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可以要求法院立案庭登记后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四)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立案庭在2日内登记并转原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
省高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是意味着省高院没有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没有正式启动省高院的再审程序。既然省高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就不能说省高院维持了二审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否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故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期限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算。
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认为如果不能对该类裁定再审,让当事人转而对生效的实体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似乎能保护当事人权利,但此时当事人往往会面临6个月申请再审的障碍。考虑到该类裁定错误的原因往往是二审法院在开庭通知送达、诉讼费交纳、庭审处理不当等存在明显错误,可对其申请再审予以适当放宽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