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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十五

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要做到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省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省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三)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省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对不服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错误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

(三)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撤销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省院有关部门重新立案侦查。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省院必要时可以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指令下级检察院执行。

省院复查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出意见,层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决定抗诉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院对不服省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高检院抗诉,并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卷一同上报高检院。

省院审查各市分院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属于冤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各市分院院提请省院抗诉的案件,省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各市分院的复查期限。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可以提出意见,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省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省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省院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提出意见后,移送省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层报检察长决定。

对不服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经复查向高检院提请抗诉的,在高检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时,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派员出席法庭,并对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并提出意见。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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