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又提起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他字第5号2009.10.19 发布2009.10.19 实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高法(2009)200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又提起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中关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原生效判决而不是针对驳回申请再审裁定提起抗诉”的认识正确。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定,既不是原审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无论是否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同的事由又提出抗诉的,只要其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