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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日期:2023-09-03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7.14 发布2020.07.14 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2020年7月14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1. 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2. 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3. 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对检索结果的分析应用负责。

4. 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5. 对于检索出的类案,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

(2)按照第4条规定顺位检索到的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参照适用。

6. 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形成报告。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

经过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

类案检索报告,应当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7. 合议庭、独任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经检索发现的类案裁判一致的,可以径行作出裁判,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8. 经类案检索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同一位阶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2)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

(3)未检索出类案,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9. 未按照第2条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不得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10. 院庭长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

11.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和法官审判绩效考核。

12. 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类案检索。

在本规定第2条、第4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以外,鼓励法官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

13. 省法院加强类案检索技术的研发,探索建立统一的检索案例库,开发便捷的检索工具。

14. 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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