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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3-09-03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12.23 发布2021.01.01 实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本意见所称关联案件,是指与待决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在事实认定、案件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二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全庭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确定为典型案件,且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第三条承办法官可自行或者指派法官助理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应注重检索平台权威性,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文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公文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类案检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顺序逐层分类进行,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不再进行后续检索。

第五条在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以外,鼓励承办法官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

对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部署、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案件,承办法官根据需要检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六条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第七条承办法官应当将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第八条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其他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需要,在汇报提纲或者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制作,并归入副卷。

第九条类案检索报告或者说明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具体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旨、结果运用情况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未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或者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退回承办法官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参考作出裁判。

第十二条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按规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审判委员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等规定解决;仍不能解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解决。

第十三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四条所有在办案件原则上应当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同时承办法官还应当根据所掌握的市外法院关联案件线索,主动搜集、了解相关案件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关联案件均系本院法官审理,且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应当依法加强案件之间的协调办理,并视情况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

关联案件系不同法院法官审理,且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可以视情况报送中级法院、市高法院依法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市高法院负责建设、优化专门供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和检索平台。

第十七条市高法院研究室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市高法院参考性案例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整理上传至审判案例数据库。

市高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条线典型案例及本业务条线典型案例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整理上传至审判案例数据库。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典型案例发布后十日内将其整理上传至审判案例数据库。

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鼓励办案法官、法官助理积极编撰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鼓励中、基层人民法院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鼓励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议从类案处理中提炼裁判指引,上传审判案例数据库,并向上级法院报备。

第十八条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将类案检索报告上传至类案检索报告库。各法院应定期归纳整理本院法官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并通过工作情况通报、专题统计报告等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法院应当将关联案件、类案检索及运用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及法官审判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本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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