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
【执行规范——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中对执行监督和执行信访间的关系作出详细规定。
11.【办理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以及本意见所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12.【执行信访案件立案审查的条件】信访当事人向执行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
14.【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方式】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主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案件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告知信访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2)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3)下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查后,上级人民法院不再交办督办。
15.【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申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16.【未受理执行异议的补充救济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