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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能否相同

日期:2024-07-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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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为同⼀⼈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情形。当事⼈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持。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李某与弘某公司因民事纠纷起诉至某中院,某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赵某认为该民事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某省检向某高院提起抗诉,某高院作出(2018)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某中院再审本案。

某中院再审一审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向某高院上诉,某高院再审二审作出(2020)民再49号维持原判。

李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认为本案中作出(2018)民抗4号与(2020)民再49号的审判长为同一人,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当再审。

法院认为:······对于原审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情形。(2018)⺠抗4号⺠事裁定系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2020)⺠再49号⺠事判决则系再审审理程序作出的⼆审判决,两案仍系同⼀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为同⼀⼈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情形。

小权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在⼀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作的审判⼈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中,某⾼院的(2018)⺠抗4号裁定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对是否启动再审作出的裁定,⽽(2020)⺠再49号判决为再审审理程序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最⾼院认为⼆者均为审判监督程序,并不存在同⼀审判⻓参与该案件不同审判程序的情况,因此该审判⻓⽆须回避。

但在实务中,对于审判⼈员是否因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须回避的问题,有部分法院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存在同⼀审判⼈员违反回避原则,程序违法。

法条链接

《最⾼⼈⺠法院关于审判⼈员在诉讼活动中执⾏回避制度若⼲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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