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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每一个裁判文书都是审判人员在解决如何适用法律来回应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律适用也是再审审查的主要因素之一。“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申诉中最主要的法律事由,如何把握和论述“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申请关键。
一、《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13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其中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已经成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主要的事由之一。
为了统一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释,规范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同时也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包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这一规定涵盖所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明了方向。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
说到法律适用,会本能地想到如何引用法律规则,而引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方面,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法律理解”,因此“法律适用”本身包含“法律引用”和“法律理解”两个部分,只有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才能准确的引用法律。
在“法律适用错误”的6种情形中有4种都是“法律引用”方面的问题,只有第(二)、(六)项属于或主要属于“法律理解”方面的问题。因为法律的理解本身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逻辑推理,非常灵活,很难例举出固定的情形。
1.“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13项再审事由,其中第6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7至13项为程序类事由。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被认为是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7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 ,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
案例索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司法解释等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可以作为民事裁判的法律规范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适用不应当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必须以裁判结果错误为前提,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就不能以“适
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启动再审程序。
这点与二审程序不同,二审中只要发现适用法律错误,不管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二审法院都要依法改判。而设立再审程序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裁判结果正确,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
4.再审事由之“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关于此项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表述之,笔者认为以张冠李戴称之不为过,但张冠李戴又区分不同情形。而此处所谓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之用语,其外延也是过于宽泛的。案件性质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法官在认定法律关系时出现偏差,就会导致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出现错误,主要体现为部门法内部适用法律的错误,尤其是民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虽系民法方面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民法内部体系庞杂,也会发生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形。如本应适用侵权法审理的案件,适用了合同法判案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特别把握部门法内部尤其是民法方面的法律适用。
5.再审事由之“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关于此项解释,违背法律规定较为容易理解,重点在于违背当事人约定与明显之用语上。何谓明显违背,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第一,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正确解释合同的条款,强化了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置于与法律规定等同的位置;第二,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适用有关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责任构成、免责事由等法律规定;第三,审查原判决、裁定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特别规定进行综合审查。
6.再审事由之“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法律应为现行法,是毋庸置疑的,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当然不能适用,否则即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7.再审事由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原则上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不具有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的效力,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但根据《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应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对溯及力由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一般原则执行。
8.再审事由之“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是指法律适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同法规以及法律规范冲突时的选择适用的规则。根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又称为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属地优先规则等。判决、裁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错误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造成裁判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再审。
9.再审事由之“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是判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的一般性或者概括性规定,但因其涉及的内容及判断方法复杂,必须抱着谨慎的态度,经过充分的论证,才能得出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