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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4-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9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以下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包献荣 等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 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威胁属于非法取证方法,为法律所禁止。威胁手段不应当被视为审讯策略。审讯策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作毫无根据或者虚假依据的恐吓;不能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认为威胁达到了严重程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予以明确,实践中认定疲劳审讯时一般应结合侦查人员讯问持续的时间、间隔的时间、给予被告人的休息时间、通过何种方式给予被告人休息及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综合判断。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非因紧急状态下的无证搜查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搜查原则上须持搜查证进行,除在执行逮捕、拘留过程中,为了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搜查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搜查物证、书证的,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取得搜查证,否则相应的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相关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见证人不适格,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不能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适格,应当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针对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不适格的情形,除了审查案件材料中有无如实注明情况外,还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法庭调查或者庭外核实,发现适用案件范围,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材料所属的证据分类, 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则描述】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或者根据规定在庭外核实,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并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针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首先,应严格审查是否针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范围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其次,对其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材料,根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未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在其被指定的居所内进行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需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侦查机关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瑕疵, 相关讯问笔录是否排除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规则描述】对于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瑕疵,当然属于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对此类情况不宜一律予以排除。若辩方提出侦查机关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情况,而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的瑕疵等问题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予以补正,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有罪供述系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对相关有罪供述应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无法对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在讯问次数、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等信息上应当保持一致。提讯记录不完整或者缺失,提讯记录与讯问笔录存在冲突、矛盾的,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鉴定意见因鉴定资质、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材料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则描述】对鉴定意见,必须严格保证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同一性、合法来源,严格保证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检材真实性、同一性无法得到认定,来源不明的,对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质、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事项超越鉴定范围和能力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鉴定方法错误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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