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老孙聊再审

再审申诉律师聊“再审”

日期:2024-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条款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条款的“申诉”改为了“申请再审”。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此相关条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再是申诉申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