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初明峰 邹慎 徐婷 来源金融争议研究
裁判概述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事由法定原则。若仅以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过度控制公司等为由,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条件,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 赵某梅与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因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赵某梅向西安中院申请追加该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任某文为被执行人。其主张理由为任某文存在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等行为,导致公司在出让股权时存在违规操作。
3、经审查,西安中院驳回其追加申请,赵某梅先后向陕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及申诉,均被裁定驳回。
争议焦点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能否以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职务违法等行为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须符合法定条件方可获法院支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赵某梅申请追加任某文为被执行人所依据的事由,既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也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所列明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梅的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分析
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平衡执行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需恪守事由法定原则,仅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诸如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方可适用。这一原则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避免执行程序因任意扩大追加范围而损害第三人正当权利,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在本文援引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赵某梅的申诉这一裁决,再次清晰界定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界限。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这一裁决为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明确指引。它要求法院在面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时,务必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慎审查,杜绝突破法定情形进行追加的行为。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该裁决也向各类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公司股东等,都需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依法行事。
申请执行人风险提示:在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时,必须确保所依据的事由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切不可仅凭主观猜测或未经法律确认的事由贸然申请,否则不仅可能浪费时间与精力,还会徒增诉讼成本。在启动追加程序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全面评估证据及法律依据,谨慎行使权利,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切实保障自身债权。
公司股东提示:公司股东应清楚知晓,自身的出资行为和经营管理活动均受法律严格约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都可能使自己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不仅意味着要承担额外经济责任,还会对个人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规范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和自身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