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申诉及申请民事监督等。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国家赔偿案件执行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支付赔偿金有关事宜;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在二十日内执行,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接待来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负责办理检察院管辖案件的到省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控告、申诉、申请监督事项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等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关的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九案件受理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事项,分别制作《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将申请监督材料和相关证据及《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副本(副本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份数)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随案移送《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规范接待和案件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刑事申诉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或举报中心统一负责接收。接待室或举报中心对接收的属于省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审查结案的案件,员额检察官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其他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指定人员审查各市分院报送的备案材料,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调卷审查或者听取市分院汇报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案件存在错误但是不影响处理结论的,省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一般规定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