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五
国家赔偿案件复议
各市分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院申请复议。
各市分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市分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院申请复议。
省院收到复议申请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后,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省院应当受理;
(二)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省院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重要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制作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复议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或委托市分院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送达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或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