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四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决定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对已经立案的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对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案件,省院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处理认定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省院有关部门。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对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制作笔录。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禁止胁迫赔偿请求人放弃赔偿申请,禁止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协商。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原案处理情况、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情况,提出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查赔偿案件,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不论协商后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高检院申请复议;或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