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八
接待来访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负责办理检察院管辖案件的到省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控告、申诉、申请监督事项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等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关的工作。
对于一般来访事项,来访人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接待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做好释法说理和答复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
对来访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认为内容不清、材料不齐备的,接待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应当要求来访人补充,材料齐备后,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办案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分流。
对于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对于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应当告知其向信访部门反映。
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对来访人采取非法上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的,接待人员(员额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来访人的情绪疏导工作,告知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并对其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
对于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危及信访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