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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国家赔偿案件执行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3次 [字体: ] 背景色: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七

国家赔偿案件执行

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支付赔偿金有关事宜;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在二十日内执行,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对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依法提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的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均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日内报高检院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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