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称为“四大检察”,构成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份,主要通过监督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职能包括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支持起诉等工作。
2.民事检察业务综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60项核心业务工作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体系。其中,民事检察业务有案件监督率、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执行和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提请抗诉采纳率、“案-件比”等7项指标,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对主要民事检察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3.精准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的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总的要求是做到精准发现、精准调查、精准处理。
4.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交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5.再审检察建议: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受理,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6.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未依法穷尽不动产调查、存款调查、现场调查、报告财产令等财产调查措施,以及未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人民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但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未办理相关审批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7.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违法、错误情形实施法律监督。
8.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套路贷: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10.支持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民事检察和解: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彻底解决其纠纷的制度。
12.检察听证: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方式,也是更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13.跟进监督: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14.三个规定:指中办国办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三个规定”精神,检察人员对过问或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填报。
15.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通过整合内部办案资源,统一调配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办案力量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一体开展案件审查、调查核实、线索管理、提起监督等工作,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
16.“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内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受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比值越低反映出办案质效越好,群众满意度越高。
17.特邀检察官助理:指检察机关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涉及劳动关系、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领域专业性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