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民事调解书监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本规则没有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适用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司法适用:
由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类型等目前并无权威界定,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含义广泛而抽象且具有较强的历史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其与个人利益存在明显区别,但又不必然排斥个人利益。实践中,检法之间、检察系统内部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认识亦不统一,尚不具备列举的条件。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