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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申诉

网上申诉信访指南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便利当事人申诉信访,现将如何使用网上申诉信访系统介绍如下:

一、网上申诉信访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诉,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暂不受理,但可到原一审法院申请网上视频接访,或者直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窗口申诉。

前款中的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网上申诉信访案件类型

1、刑事案件:申诉人对经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驳回不服,提出申诉的;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2、国家赔偿案件: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3、执行案件:申诉人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执行裁定、决定、通知不服,提出申诉的。

已经处理过的上述案件,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诉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三、网上申诉信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诉人申诉时应提交能证实其身份关系和委托关系成立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等材料。申诉人系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能证实其主体身份的材料。

2、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3、原审裁判文书电子文档,包括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决定)、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或审查通知)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执行案件还应提供执字号法律文书。

4、主要证据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通过互联网上传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申诉人应按申诉信访平台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并确保所填信息与上传材料真实、有效。

四、网上申诉信访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按系统提示操作,或未按系统提示进行补正;

2、申诉人不具备申诉主体资格的;

3、申诉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审查)或再审处理;

4、反映的情况属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或未起诉到法院的事项的;

5、仅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案件,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此类案件,网上申诉、视频接访、现场走访均不予受理。

7、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8、案件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本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

9、对本院执行复议裁定不服依法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

10、反映的情况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11、案件依法已予以信访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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