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委〔2014〕2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二)终结应当依法有据。政法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涉及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三)慎用终结手段。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终结质量,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终结。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信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终结,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以终结促息诉息访。把息诉息访要求贯穿依法终结工作全过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继续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二、终结标准
(五)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
(六)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八)司法救助到位。涉法涉诉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抉。
三、责任主体
(九)衣法终结的责任主体是中央政法单位和省级政法单位。不服省级及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一般由省级政法单位审查终结;不服中央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由中央政法单位审查终结。经中央政法单位复查,维持地方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根据需要,可由省级政法单位终结;不服省级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重大疑难事项,可报中央政法单位终结。
(十)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信访人向原办案单位缠访缠诉的,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结论作为办案单位信访事项终结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程序
(十一)复查听证。对拟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十二)终结申报。对于不服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信访事项,由申报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终结的,逐级报省级政法单位审批。
(十三)审查决定。中央和省级政法单位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对下级申报终结或本级直接启动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或以其他形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重新复查或纠正意见,予以退回。审查决定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
(十四)终结备案。省级政法单位决定终结的事项,应在作出终结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实完备。中央政法单位发现报备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备单位及时改正。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单位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十五)终结告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终结决定单位制作终结告知书,直接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下级政法单位送达信访人。终结告知书一般应在有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对继续上访的,相关单位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终结实施办法,用好终结制度,提高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抽查评查、集中点评、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终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中央政法各单位要实时汇总本系统信访终结数据,及时导入全国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数据库,供各地各有关单位查询使用,实现资源共享。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实践,推动立法完善诉讼程序终结制度,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信访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七)搞好统筹协调。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有效的统筹协调。政法各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终结工作,遇有复杂疑难问题主动协商解决。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由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由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或者综治办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相关政法单位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十八)严肃查究责任。对终结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随意终结,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或上级政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认真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造成极端事件的,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中央政法委2005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2012年《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政法[2012]1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