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控告。控告由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收到的控告,应当依据《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控告的规定。
条文释义:
控告是人民检察院除当事人申请监督以外,发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另一重要途径。本条对控告的主体、内容和受理检察院及部门进行了规定。
1.控告的主体。案件当事人控告,其实质仍然是不服个案,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行为,因此当事人的“控告”可以归入“当事人申请监督”的途径之中。本规则所指的控告的主体应当为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控告的内容。控告的内容可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系因虚假诉讼而产生等。原规则仅规定可以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实践中并不限于这种情形,如案外人发现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本次修订增加“等外”内容。
3.控告的受理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因此,控告的受理检察机关,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统一的对外窗口,负责案件受理工作,因此控告也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负责受理。
4.控告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的办理有专门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控告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办理。
司法适用:
案外人控告的问题线索不能直接转化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条件的,才能转化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并做进一步审查。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