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既彰显法律尺度,又传递司法温度
编者按 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角度而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2017年下发《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释法说理进行规范,要求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水平。加强重罪案件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重罪案件释法说理的价值意义、如何做好重罪案件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等内容,本期“观点·专题”约请嘉宾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重罪案件强化释法说理具有五重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熊秋红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层次。尽管在我国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较为模糊,但是犯罪分层的观念一直存在。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重罪实行严打的方针,对于轻罪则实行宽大政策;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较为复杂的程序处理;对于轻罪案件,实行“从快从简”处理。2017年,最高检《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可见,重罪案件强化释法说理、轻罪案件简化释法说理是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有利于彰显司法理性,避免检察裁量的任意性。与轻罪案件相比,重罪案件可能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更高,正确处理的难度更大,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体现依法处理和理性处理的原则,有助于展示司法活动的内在逻辑,彰显法治精神。
其二,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实行司法责任制为核心,要求“谁办案谁负责”,检察权行使的重心总体下移,增大了检察官滥用权力的风险。重罪案件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案件的处理有时呈现两极化态势,可能认为犯罪成立,从而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能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不起诉处理。又由于量刑跨度大,如何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考验着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提高检察官办案质量,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其三,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固定化、外在化,检察官针对重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进行释法说理,阐明所作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有助于促进检察公开的实质化,展现司法自信,提高司法权威。
其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一方面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是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五,有利于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提供源泉。重罪案件是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所关注的重点之一,一个案例能够成为检察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案例不仅就个案而言处理方案正确,而且形成了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规则。离开了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有助于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提供源头活水和富饶的土壤。
重罪案件可分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两大类,无论哪一类案件,均需对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对于从宽幅度的把握也需要进行释法说理,对于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获得的量刑折扣原则上应当低于轻罪案件,但是如何做到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需要在检察法律文书中予以详细说明。对于极少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重罪案件,或者从宽处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司法公信力的重罪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一定从宽处理。对此,检察官也需说明理由,以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执行。在重罪案件中,辩护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概率更高,这就要求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且说明是否采纳辩护方意见的理由。在重罪案件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更大,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更为严重,这就要求检察官充分说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精准得当、恰如其分;应当针对有罪认定、量刑建议、证据“三性”、案件争点等进行重点说理,做到重点突出;释法说理的对象不仅应当针对犯罪嫌疑人,而且应当针对被害人,以缓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注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鉴于重罪案件的严重性和相对复杂性,可以采取列明案件要点、处理要点、证据目录、附表、附图等多种方式进行释法说理。由于重罪案件释法说理难度大,检察官可以借助“外脑”,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指导、向专家学者咨询等方式提高对案件中焦点问题的认识,从而保障案件处理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质量。
重罪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特点、问题与改进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 元明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对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重罪案件而言,加强释法说理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需求的必然要求。
2017年,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下称《工作意见》),《工作意见》明确要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重罪案件大多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案件,因此,加强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也是理所当然。重罪案件不同于普通犯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有其自身特点:其一,社会关注度高,这与重罪案件案情重大、受各方关注密切相关,比如“江苏昆山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重大敏感案件,往往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热点,与这些案件相关的检察法律文书自然也成为关注的重点。其二,说理难度大。重罪案件案情复杂,处理困难且敏感,如何说理难度很大。比如“陕西张扣扣案”,该案从案发到二审裁判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舆论持续发酵,面对种种质疑和争议,如何说服被告方、社会公众,无疑增加了释法说理的难度。其三,说理要求高。对于重罪案件释法说理要做好充分准备,有的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的焦点问题,要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这对说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早在2011年,最高检就对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出台了相关意见,经过几年来的完善发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从办案实践看,重罪案件释法说理仍是不少检察官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不愿释法说理。部分检察人员思想上缺乏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观念,在办案环节开展释法说理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受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诉讼观念影响,诉讼过程中充分说理的价值被忽略,检察人员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而不愿释法说理,对于释法说理存在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理说得越具体、越详细,漏洞就越多的误区。加之,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检察人员承担的办案任务加重,精力更多放在如何办案上,对于释法说理则是能省则省、能简则简,只有在说理对象的申请下才被动开展,较少准确把握说理时机以主动开展说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说理效果。二是不敢释法说理。有的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对释法说理心存顾忌,有畏难情绪,不敢释法说理。释法说理目的是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普遍提高,个别检察人员在办理重罪案件时,特别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害怕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找出破绽或胡搅蛮缠,为避免言多有失,只得不说理、含糊说理或抽象说理。在起草检察法律文书时,往往有意减少对细节的描述,使用笼统概括的语言一概而过。三是不善释法说理。从重罪案件法律文书看,普遍存在结构呆板、模式僵化、说理过于简单等问题,千案一面、千篇一律的倾向严重。主要表现为:在阐明事实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有的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例如以“因琐事”表达案件起因,以“不能正确对待矛盾纠纷”代替说理,以“动机卑劣”“无视法律”等词语,形容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给人以事实空洞的感觉。在证据采信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强。什么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不详细、不具体,一般是列举所认定的事实之后,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使得证据缺乏针对性,给人造成主观臆断的感觉。在释明法理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够。一些检察法律文书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只是简单地写结论。在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填充式文书中没有说理。在起诉书、不起诉书这样可以有较大篇幅的叙述式文书中,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或者说理不透彻。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一是规范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工作意见》规定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说理的重点、时机、方式及基本要求,这些必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之中。力求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论证严密,分寸恰当、繁简适度,既体现法律的尺度,又体现司法的温度,向社会、为人民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二是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检察人员释法说理能力直接决定着说理效果的好坏,只有提高综合归纳事实的能力、全面分析证据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才能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通过专业培训、典型案例指导、评选优秀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研讨交流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释法说理必须具备的能力。此外,检察人员还要深入研习法律,熟知法律条文,吃透法律精神,了解社情民意,真正提高检察法律文书品质,让司法公正直抵人心。三是建立完善考评激励机制。按照《工作意见》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规范重罪案件法律文书说理考核内容,合理设置考评指标,量化细化考核内容,强化释法说理责任,调动检察人员积极性。健全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各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要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纳入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通过典型案例示范、优秀说理文书展评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提高重罪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水平。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责任制,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责任,或者在说理工作中发生重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
以“求极致”态度推进释法说理专业化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刘加云
加强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对检察机关所作的案件处理决定进行充分的阐释说明,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求极致”要求,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向更高标准推进。
专业化。专业化包括办案专业化和说理专业化。办案专业化是说理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办案专业化,就不可能有说理专业化。与一般的论理不同,检察机关说理是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案件处理决定进行解释。因此,加强办案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各环节的专业水准,使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采信、法律适用、处理决定不仅有理而且有据,符合程序和规范要求,符合客观公正立场,就可为依法、有效说理提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办案人员的专业精神,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检察产品的专业水准。从说理情况看,由于实践和经验积累不足,办案人员说理能力和专业水准亟须锻炼提高。如何针对不同说理对象,运用不同说理方法,如何在说理中做到既讲法理、又讲道理和情理,如何将书面说理、当面说理灵活运用,都应当作为专业问题提出,组织调查、研究和总结,形成指导意见或专业规范,推动说理工作走向专业化。
流程化。流程化是指办案各环节工作都应有流程规范,法律文书说理应作为办案流程。办案各环节工作都有流程规范,为依法办案、进而依法说理所必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办案若干环节的工作明确了程序和流程,但是,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反映在办案领域,诸如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回避、申请收集或调取新证据、申请调阅录音录像等呈增多趋势,而上述刑诉规则和基本规范对申请的受理条件、由谁受理、由谁审查办理、按什么流程办理等方面,欠缺流程规范或规范笼统不清,影响依法规范审查办理,并进而影响说理效果。加强法律文书说理,需要将说理作为办案的一个流程,从办案规范上予以明确,但现行刑诉规则和基本规范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需要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需要。
文书化。文书化指检察机关对办案中所作处理决定,属于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中应当说理的情形,应在叙述式文书中说理,应在填充式文书后附说理文书。虽然检察机关说理有书面说理、当面口头说理、公开审查或公开听证时说理、在媒体上公开说理等不同方式,但各种方式的说理,均应以说理文书为基础。为了适应说理文书化的要求,应对现行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进行梳理,对叙述式文书格式样本进行修改,从格式上增加说理段落;对填充式文书格式样本也进行修改,在文书上增加附注,注明文书后附有说理文书,并在填充式文书格式样本后附说理文书格式样本。
档案化。说理文书档案化,意义不仅在于规范管理办案中收集和形成的材料,还在于使说理内容有案可查,保证不同时期、不同层级检察机关说理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使说理工作有无开展、开展如何有案可查,保证说理工作评价有据。
绩效化。法律文书说理体现的是检察办案“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宗旨,反映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办案理念。将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作为办案质效的组成部分,纳入绩效考核,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有利于深入推进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让正义的运送方式更具温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沈丙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工作宗旨。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这其中,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无疑是最具温度的正义运送方式。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远不止于浅层和表面,检察工作必须实现由提供检察产品到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检察产品的嬗变。就释法说理而言,光有说理还不够,必须善于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还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时代担当,也是一道检察人必须回答也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
其一,重罪案件办理检察承载着举足轻重的家国责任。重罪之重,一是地位重要,保护的法益重大;二是案情重大,均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国运的重大刑事犯罪;三是刑罚严重,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最多的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均属重罪案件;四是责任厚重,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容不得分毫差池,案件一旦搞错,司法机关面临不可承受之重。重罪之重,司法只有说清释明原委道理,才能让当事人、社会和人民群众体会其中三味,明了司法立场。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恢复性司法理念得以制度化,如何通过办案让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需要检察人员在析证据、说法律时析到清晰处,说到点子上,被告人才能真懂、真认、真自愿。
其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多媒体、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检察工作“飞入寻常百姓家”。对释法说理等检察产品,案件当事人、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希冀其能答疑解惑,定分止争;不同利益诉求者会用“显微镜”寻找其中不足,会用“放大镜”放大其中问题。说理不准不精必然难获好评。
更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检察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释法说理能力则是检察能力的重要体现。
重罪案件释法说理的要义是:有心、有法。
首先要有心。清代文人郑板桥《墨竹图题诗》有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古人心系民声的警言,我们应当引为鞭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检察人员要有一颗以人民为中心的心,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需求是第一选择。只有用心用情,才能将释法说理当作分内事,只有对人民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感同身受,才能释到要害处,说到心坎上。有心之要在于倾听。善于倾听是一个人的美德,更是司法理性之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办案过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说服和协调,而是不简单地命令和服从。检察人员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权力本位意识,不愿意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的意见;不能对被告人的陈述不分青红皂白地斥之为狡辩,对律师有见地的分析视之为无稽之谈。事实上,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不仅对居中的法官适用,对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检察官同样适用。因为只有听清听全才能释明才能解惑。
其次要有法。释法说理“好不好”的根本在于释法说理是否精准得当,即是否“有法”。第一,要及时释法说理。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必有阴影。虽然说事实真相只有一个,但案件一旦由司法程序进入公众视野,个人就会根据获得的信息片断,加上个人人生处遇、知识结构、价值取向,从本体出发,认定事实,确定是非评价标准。只有及时说理,才能有效防范司法公信陷入“塔西佗陷阱”,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第二,要善于将民意纳入司法管道。虽然民意与法律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检察办案与释法说理要将司法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最大限度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将社会正义在法律正义中体现出来。第三,释法说理时应当关注天理国法人情。从大历史的视野上看,追求“情法之平”是古今中外法文化面临的共同话题。梅特兰有言,“历史是一张无接缝的网”,释法说理不能不顾本土特色,不能违背文化传统。释法说理要注意体察社会痛点,人心中最柔软的部分。要将常识常理常情融入,防止不食人间烟火,以至于没有学过法律的网民都可以凭借常识常理常情挑战司法决定。第四,精准说理,说理要有针对性,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真正做到民之所呼,法之所应,民之所惑,理之所析。说理要清晰,不含糊其辞,不遮遮掩掩,此前司法文书上所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之类的表述应该休矣。第五,释法说理要体现司法的善意与人文关怀,即温度。要公正说理,防止以偏概全,防断章取义;要说服性说理,防虚词巧语,防强加于人;要有多维视角,当今社会,价值多元,诉求多元,认识多元,司法思考应当360度无死角,不能“一根筋”,否则必成“此之甘饴,彼之砒霜”。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释法说理并不仅限于检察法律文书之中,它应当贯穿于检察办案全流程。它也不是只在诉讼的封闭场域内说理,在新的舆论场景、新的传播技术下,对社会同样要说理,以回应社会关切、人民群众关切。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