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劳务违法分包,他人知晓项目负责人无转委托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锦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余忠华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项目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劳务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施工人不具备建设施工的相应资质,为无效合同,施工人要求返还支付的转让款,应予支持。
Ⅱ、项目负责人将部分工程以项目部的名义违法分包给他人,他人在知晓项目负责人无转委托权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并将款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在分包行为没有征得承包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施工人要求承包人返还相关款项,不予支持,相关法律后果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Ⅲ、在他人明知禁止转委托的情况下,不存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项目负责人为无权代理的情形,更不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负责人为有权代理的情形,他人不能成为善意无过错的一方,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要注意转委托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案例文号】:(2019)赣民再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