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执行没收财产判项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付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被执行人配偶以财产系其个人财产为由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由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事生效裁判,本案执行内容为没收王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共有财产中的财产权利。根据异议复议法院査明事实,案涉房产登记为王某某和付某某共有,执行程序中将其按照共有财产对待,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付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案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故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并无不当。关于付某某提出的该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房款由其支付等意见,可在后续的执行环节中另行主张,要求保障共有人的相关权利。关于其提出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也,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本案中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