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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未上诉,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5-05-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审判决未上诉,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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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未上诉,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代理的一起民事再审案件引发探讨:在对方当事人A诉我方当事人B的本诉,及B反诉A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分别作出本诉判决与反诉判决。当事人B对本诉判决提起上诉,A未对反诉判决提出上诉,现拟对一审反诉判决申请再审。由此引出核心法律问题:一审裁判未依法上诉,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一、法律规范与司法观点分歧

(一)支持再审的法律依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1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6条“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第2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否认再审的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摘录:法律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不予受理说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承担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B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B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依法不予审查   

乙说:应予受理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制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因此对B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司法观点,对于一审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能否申请再审存在矛盾观点。

三、实务裁判尺度分析

(一)支持再审的裁判范例

1. (2021)最高法民申7905号

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2. (2019)最高法民申2935号

再审申请人于春玲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更名为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于春玲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于春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否认再审的裁判范例

(2020)最高法民申 70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凯达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凯达公司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凯达公司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凯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2. (2019)最高法民申 4560 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贺俭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又是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现贺俭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其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因此,实务案例中,也是两种观点皆有。但据笔者检索,不支持申请再审的案例占多数,属于主流裁判观点。 

四、律师实务建议

上诉程序优先原则:对裁判结果存疑须在15日期限内及时上诉,避免程序失权风险

再审申请策略:如确需申请再审,应重点证明:存在不可归责于己方的未上诉事由(如送达瑕疵、不可抗力)

反诉案件特殊性:本诉与反诉虽合并审理但相互独立,需分别行使救济权利

五、结语

现行司法实践虽未完全关闭救济通道,但通过类案检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愈发强调审级制度的程序价值。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审慎行使程序权利,对于争议裁判应及时通过上诉程序主张权利,切莫将再审程序视为"二次上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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