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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须知

日期:2023-03-11 来源:| 作者:|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逐级控告或申诉。

三、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控告、申诉材料。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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